江西快线通勤航空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申请人龚麟诉被申请人江西快线通勤航空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4〕第122号,因你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洪劳人仲案字〔2024〕第122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江西快线通勤航空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龚麟支付2023年2月至7月工资42089元;
二、被申请人江西快线通勤航空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龚麟支付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绩效工资2522.91元;
三、被申请人江西快线通勤航空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龚麟支付2022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及应休调休加班工资2230.69元;
四、被申请人江西快线通勤航空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龚麟支付2023年2天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644.96元;
五、驳回申请人龚麟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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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