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快线通勤航空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申请人何叶诉被申请人江西快线通勤航空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3〕第1922号,因你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洪劳人仲案字〔2023〕第1922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江西快线通勤航空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何叶支付2023年2月至7月工资58397.52元;
二、被申请人江西快线通勤航空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何叶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及调休日工资5121.49元;
三、被申请人江西快线通勤航空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何叶支付2021年度绩效工资43115.7元、2022年度绩效工资47178元、2023年1月至7月年度绩效27520.5元。
本仲裁裁决第一、三项为非终局裁决,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仲裁裁决第二项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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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1日